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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十四)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7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四)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所列第14条以及第5条中(3)至(7)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考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幅度给予照顾。

2.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6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考办分别在73日和7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考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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