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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7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在外省就读或务工的四川籍人员,若不符合在当地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应回川报名考试。

3.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13831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

6.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7.在县(市、区)招考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8.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9.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报名条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 13号)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政策,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须分别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有关文件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号)规定的相应报考条件和要求,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

10.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卡》、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考办和市州招考办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卡》和《考生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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