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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 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9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 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二)

综合测试由学校自主命题,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实行技能考试的专业都应参照《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有关专业类别职业技能考试大纲》要求进行技能考试,其他专业也应尽量实行职业技能考试方式,并逐步加大技能评价的比重,探索科学的职业技能评价办法。

五、录取。招生院校根据本校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高职单招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院校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于4月13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者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可向相关的高职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面试录取。所有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须在所报学校高职单招报名截止前向学校提交《四川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见附件3)。

六、严格管理。高职单招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要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制定的单独招生方案、报名考生资格合格名单、考试成绩、各专业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单招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和院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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