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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中学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有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0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筠连县中学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

有关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做到秩序井然,风气正。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宜宾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的十项规定的决定,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师德规范,为人师表,要求教师专心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做到六认真。无有偿家教行为。组织教师学习师德标兵,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和良好的教育形象,特制定如下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规范招生宣传资料审核,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宣传资料,任何媒体和网站不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活动。加强中、高考信息管理,杜绝考生信息泄露,制止对高考成绩的炒作。各区县、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布上线人数、升学率排名等情况;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等。

(二)严格违规提前招生

各高职中学校须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包括入校宣传、组织参观、采取承诺预报名、预收费、缴纳保证金、签入学协议等提前招生行为)。

(三)严格实行属地招生原则

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在规定区域招生,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保证老百姓子女公平接受优质教育。坚决抵制违规跨市州招生。

(四)严禁限制学生参加升学考试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普职分流、成绩不好等任何理由限制初中毕业生参加升学考试、填报升学志愿。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全市各公民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规定。

(六)严格保护学生知情权选择权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真实、全面宣传招生政策,客观真实介绍招生学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误导考生和家长。考生志愿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予以修改。

(七)严格实行阳光招生

做到招生政策、计划、范围、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开栏等公布,让学生充分知晓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高一新生注册学籍,办理转学等学籍异动手续。

(九)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提前签订协议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十)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各区县宣传、监察、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广电、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取消跨区县招生资格、降低示范性普通高中等级、减少来年招生计划、降低学校录取批次等处罚,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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