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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3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学校广大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

第二章  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语言文字规范督查小组”。

“工作小组”由分管教研副校长邓艺文负责,直接领导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办公室负责。

“语言文字规范化督查小组”由语文教研组负责。成员由全体语文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语言文字规范督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二)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校语言文字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规范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语委办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校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师生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三)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普通话教学

第七条  普通话是学校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学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都要讲普通话。

第八条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学校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九条  教师要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第十条  学校开设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并列入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训练学生学说普通话。

第十一条  学校将教师使用普通话情况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文字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  学校校园网、校刊、以及校园广播站要充分发挥在语言文字方面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凡学校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标牌、纪念册、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等,用字必须规范。

第十五条  要规范制作标牌,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第五章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义务宣传员队伍,由学生、教职工中具有一定普通话基础和语言文字水平的积极分子组成,宣传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以及语言文字方面的基本知识,协助学校检查和纠正学校范围内语言文字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第十八条  每年按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宣传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十九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利用宣传橱窗、校广播站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化知识,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经典诵读等校园文化活动,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根据专业性质要求,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筠连中学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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