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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有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3   点击次数:0 【字体: [复制链接]
 

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班: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因此,使用普通话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推动校园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学校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推普工作会,专门总结有关推普的内容。

三、学校各项教育活动,必须将推广普通话落到实处。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师生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把普通话作为全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

四、录用及外聘新教师必须审核普通话测试水平,语文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教职工达到二乙以上,如未达标,不予录用。

五、学校把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作为教职工业务考核条件之一。普及普通话是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

六、学校原有教师未达标者,必须参加市语委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达到相应等级,实行持证上岗。

七、学生普通话达到合格以上。

八、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的现象,五年重测评,引导和鼓励教师自觉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推广普通话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为新世纪语言工作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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